长安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刘勇顺解读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来源:长安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3-15 16:59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长安区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农民居住权益,近日,我区发布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今天我们邀请到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刘勇顺,就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为大家进行解读。

主持人:刘局长您好!欢迎做客在线访谈。

刘勇顺: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通过区政府网站与大家在线交流。

主持人:近日,我区发布了《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请问刘局长,我们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刘勇顺:2023年7月20日,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3〕38号);2023年12月1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执法具体操作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23〕27号),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和用地建住宅行为,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提供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法律法规,结合长安区情实际,制定了《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主持人: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

刘勇顺: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标准的;

(二)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新农村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搬迁的;

(三)因国家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按规定应予宅基地安置的;

(四)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程序是什么?

刘勇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按“农户申请、村组审查和公示、街办审批”的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农户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家庭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申请要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层数面积等内容和房屋设计图。涉及建新拆旧的,须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

(二)村民小组审查公示。村民小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组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层数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村民小组或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三)村级组织审查。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小组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村民小组审查公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等材料应当保存完好,对应的公示照片等书面证据,应妥善保存,不得遗失、篡改或损毁。

(四)报送资料。经审查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讨论。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报送街道办事处。

(五)街道办事处受理。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机构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窗口受理后,即时转交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

(六)联审机制。街道办事处内部承担农业农村、住房建设等工作职能的相关机构及驻街资源规划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等联审工作。主要审查以下内容: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机构主要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驻街资源规划机构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的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审查是否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街道办事处住房建设机构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审查村民住宅设计是否符合施工安全规定,设计风貌和建筑风格是否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等。完成审查后各联审机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批。涉及秦岭保护、交通、公安、水务、电力等部门职能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征求有关机构意见。

(七)审核批准。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职能机构联审结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备案。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一个月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区住建局备案。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的,应同时向区秦岭保护局备案。

在村庄规划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改建、扩建、翻建住宅的,在不超出规定宅基地审批面积、符合住宅设计要求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可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批。

主持人:宅基地及住宅建设审批面积是多少?

刘勇顺:农村宅基地审批面积不得超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城市郊区、平原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主持人:哪类情况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

刘勇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二)申请异址新建住宅但未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的;

(三)将宅基地使用权赠与、转让他人,或将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不符合区、街两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五)不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六)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七)涉嫌违法违规建住宅,尚未结案的;

(八)村内没有闲置建设用地且没有新增宅基地指标的;

(九)申请使用的农村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十)法律法规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农村住宅建设的标准和要求是什么?

刘勇顺:村庄建设应符合经审批的实用性村庄规划、《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设,原则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层数控制在3层以下(含3层),屋顶檐口至地面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坡屋顶的应从檐口起坡,坡顶不超过2.5米。秦岭核心保护区内村庄内被认定为危房的,由村集体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可进行修缮,禁止扩建、新建。秦岭重点保护区村庄内被认定为D级危房的原住居民住房,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可进行原址翻建,但层数应控制在2层以下(含2层),屋顶檐口至地面高度控制在6.6米以内,坡屋顶应从檐口起坡,坡顶不超过2.5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村庄不再审批新增宅基地,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层数控制在3层以下(含3层),屋顶檐口至地面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坡屋顶应从檐口起坡,坡顶不超过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