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由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含西安市长安区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残联综合服务大厅提出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简称“评定表”)。
(二)残疾评定:
申请人携带《申请表》、《评定表》、身份证、户口本(含西安市长安区有效居住证)原件以及相关既往病史诊断证明、病例资料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定点医院评定医师如实填写残疾评定结果,签字并加盖医院印章。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如下:
1、西安市长安区医院:
评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类残疾。
2、西安市长安区精神病医院、西安市精卫中心:
评定精神类残疾。
3、陕西省博爱医院:
评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类残疾。
(三)公示:
残疾评定结束后将资料交区残联,区残联开具公示单,社区、村委会盖章进行为期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将公示照片报区残联。精神、智力和未成年残疾人无需进行公示。
(四)审核批准:
区残联将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基础信息库并进行审核,打印《残疾人证》并加盖区残联钢印及公章。
(五)发证:
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属携带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前往区残联领取残疾证。

陕公网安备 610116020001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