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自2020年施行以来,对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取得了显著效果。近年来,国家住建部等部委多次发文强调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2025年国务院正式印发了《住房租赁条例》,明确要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为此,市住建局结合我市住房租赁企业资金监管现状,对原《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形成了《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住房租赁条例》(国务院令第812号);

(二)《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章十九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拓展住房租赁监管经营主体。将原设定为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扩展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

(二)完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范围。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以上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租金的,纳入监管专用账户管理,其他情形,由租赁双方基于平等协商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将租赁资金纳入监管专用账户监管。

(三)规范租赁企业监管账户注销。住房租赁企业因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不再从事住房租赁业务),须注销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应向住房租赁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四)优化租赁企业监管资金流转。提出监管账户资金自住房租赁当事人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租赁期每满一个月,监管银行释放该月租金给住房租赁企业。另外,住房租赁企业将集中式住房租赁项目所有房源租金足额支付给房屋权利人(房东)的,监管银行可优先企业释放监管账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