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工作。
严格遵守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审议等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听证或者公开征询公众意见,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
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前,均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印发后,按规定向西安市人民政府和长安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各部门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向区政府报送备案。落实政府规范性文件网上公开制度,所有政府规范性文件均在区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020年向西安市人民政府和长安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2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均合法。
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清查制度。2020年以来,我区共进行了5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别是对涉及机构改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对涉及秦岭生态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对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专项清理,对涉及《民法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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