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通知》(市财函〔2022〕2274号)文件中“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将我局纳入“一卡通”系统发放的项目政策清单予以公示:
长安区民政局2025年度纳入“一卡通系统”发放项目政策清单公示表 | ||||
| 项目名称 | 享受对象 | 执行标准 | 发放频次 | 依据政策文件 |
城市低保对象补助 | 长安区在册城市低保户 | 800元/人*月(实行补差发放) | 按月发放 |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市民发〔2023〕21号) |
农村低保对象补助 | 长安区在册农村低保户 | 650元/人*月(实行档位发放) 一档:630元;二档:520元;三档:410元 | 按月发放 |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市民发〔2023〕21号) |
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 | 长安区在册农村特困户 | 1320元/人/月 | 按月发放 | 《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市民发〔2020〕1号) |
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 | 长安区在册城市特困户 | 1320元/人/月 | 按月发放 | 《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市民发〔2020〕1号) |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补助 | 长安区在册城市边缘户 | 文件规定标准 | 发文时间 | 相关文件 |
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补助 | 长安区在册农村边缘户 | 文件规定标准 | 发文时间 | 相关文件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护理费 | 长安区在册城乡特困户的照料护理人 | 全自理:216元/人/月;半自理:432元人/月;全护理:648元/人/月。 | 按月发放 | 《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民发〔2019〕142号) |
临时救助 | 长安区申请临时救助已批准户 | 临时救助原则上按照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给予一次性救助。一年内经一次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经审核后可进行二次救助,一年内同一事由临时救助不得超过2次。 | 按次发放 |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市民发〔2023〕83号) |
六十年代外省回陕精减职工补助 | 已经认定为六十年代精减职工外省回陕的长安户籍人员 | 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487元/月; 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629元/月; 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838元/月; 精减时连续工龄二十年以上1251元/月。 | 按年发放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4〕38号) |
分散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补贴 | 长安区在册孤儿 | 1500元/人/月 | 按月发放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办法》(市政办发〔2011〕102号)、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及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市民发〔2021〕135号) |
孤儿大学生生活保障金 | 长安区在册孤儿大学生 | 1800/人/月 | 按月发放 | 西安市民政局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孤儿教育助学和生活保障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市民发〔2024〕109号) |
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 | 长安区户籍,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人 | 70-7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50元,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360元。 | 按季度发放 | 《西安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方案》(市卫发〔2021〕171 号)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关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市(区)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补助标准=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 按月发放 |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的通知》(市民发〔2024〕5号)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长安区在册的困难残疾人 | 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儿童110元/人/月 | 按月发放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66号;《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通知》市民发〔2018〕56号、根据市民发〔2024〕14号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 |
长安区在册的困难残疾人 |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成人100元/人/月 | 按月发放 |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长安区在册的重度残疾人 | 一级残疾人120元/人/月 | 按月发放 | |
长安区在册的重度残疾人 | 二级残疾人80元/人/月 | 按月发放 | ||
| 困难群众物价补贴 | 在册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农村特困、城市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对象 | 2022年2月执行阶段性政策,补贴标准为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标准100元/人。 | 按政策文件规定的月次发放 |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发放2月份一次性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市发改价格〔2022〕4号 |
困难群众取暖费 | 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农村特困、城市特困对象 | 城市低保对象1200元/户;农村低保对象500元/户; 城市特困对象1200元/人;农村特困对象500元/人 | 按年发放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冬季取暖补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市民便函〔2022〕139号) |
教育资助(大学生资助) | 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子女;农村计生政策困难家庭女学生等群体,通过普通高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专科院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统招生 | 本科生资助标准:7000元/人、 大专生资助标准:5000元/人、 农村中专、技校生资助标准:3000元/人; 农村计生本科生资助标准:3000元/人、 农村计生大专生资助标准:2000元/人 农村计生中专、技校生资助标准:1000元/人。 | 按次发放 | 《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市便民函〔2024〕49号)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长安区在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1500元/人/月(实行补差发放) | 按月发放 | 西安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民发〔2019〕262号)、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及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市民发〔2021〕135号) |
福彩公益金资助贫困大学新生资金 | 全市城市及农村低保户家庭的大学新生;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家庭大学新生;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被录取的全部大学新生;已接受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作为本次资助对象。 | 5000元/人 | 按次发放 |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公益福彩·资助困难家庭大学新生”活动的通知》( 陕民发〔2024〕54号) |
福彩圆梦关爱农村困难家庭妇女 | 文件规定的对象 | 文件规定的标准 | 按次发放 | 相关文件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贴 | 符合条件并已经认定的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 | 200元/人/月 | 按半年发放 | 西安市长安区综治办等6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关于拨付精神病人监护人看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长综办发〔2016〕19号) |
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失独家庭夫妇殡葬救助 | 一、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救助对象为具有长安区户籍的下列人员:(1)城乡低保对象;(2)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3)见义勇为牺牲人员;(4)流浪乞讨人员;(5)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6)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 二、失独家庭夫妇殡葬救助:2016年1月1日后死亡的失独家庭夫妇。 | 一、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凡救助对象火化的,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遗体整容、遗体告别、纸棺、骨灰盒等殡葬服务项目按每人2000元进行救助。民政部门应按照救助标准进行救助,实际产生费用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进行救助;救助对象在异地火化的,申请人应持相关资料到逝者原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办理殡葬救助手续。 二、失独家庭夫妇殡葬救助:失独家庭夫妇死亡后,自愿选择火化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基本殡葬服务。 | 按次发放 | 长安区民政局关于转发《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我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长民发〔2016〕95号);长安区卫计局、长安区民政局、长安区财政局《关于做好失独家庭夫妇养老安置和殡葬救助工作的通知》(长卫计〔2015〕16号) |
惠民殡葬补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 一、惠民殡葬补助: 在我市死亡后且在我市殡仪机构实行火化和在异地死亡后遗体实行火化的西安市长安区户籍居民(享受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人员丧葬费补助,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和特困人员基本丧葬费补助政策的人员不享受本惠民殡葬补助政策)。2.在西安市长安区居住,并在西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3.在西安市长安区内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或角膜者。4.在西安市长安区内因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死亡的人员。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西安市长安区户籍居民去世后,家属自愿在政府批准的合法公墓以壁葬、草坪葬、树葬、花坛葬等形式进行安葬或选择海葬、骨灰散撒的节地生态方式安葬逝者骨灰的,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 一、惠民殡葬补助: 1.遗体接运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0元/具。2.遗体存放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16元/具。3.遗体火化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60元/具。4.骨灰寄存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82.5元/具。各项补助限额分项计算,未发生费用或费用结余部分不返,以殡葬服务项目的正规票据为准,超出部分自理。节地生态奖补分三档:壁葬草坪葬奖励2000元;树葬花坛葬奖励3000元;海葬骨灰散撒奖励5000元。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分为三档进行奖补。第一档:壁葬、草坪葬奖励2000元;第二档:树葬、花坛葬奖励3000元;第三档:海葬、骨灰散撒奖励5000元。 | 按次发放 | 根据《西安市惠民殡葬补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市民发〔2021〕84号)和《西安市惠民殡葬补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市民发〔2021〕89号)、《西安市长安区惠民殡葬补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实施细则》(长民发〔2021〕111号) |
农村丧失劳动能力和贫困老年人生活补贴 | 长安区在册农村丧失劳动能力和贫困的65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 | 50元人/月 | 按季度发放 | 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农村丧失劳动能力和贫困老年人生活补贴的通知》(市民发〔2019〕213号) |
儿童主任和督导员岗位补贴 | 村或居委会女性委员担任儿童主任;街道设立一名儿童督导员 | 儿童督导员100元/人/月;儿童主任200元/人/月 | 按月发放 | 西安市民政局等10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市民发〔2019〕240号) |

陕公网安备 610116020001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