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领域惠民惠农资金发放工作,加强惠民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确保各类优抚对象对优抚金领取标准明晰,现将各类优抚金发放标准通知如下(此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一、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1760元/人月。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720元/人月。
三、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750元/人月。
四、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750元/人月。
五、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为:1180元/人月。
六、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73.15元*兵龄/人月。
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上一年当地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发放,2019年度标准为38900元,2020年度标准为42051元,2021年度标准为44027元,高原兵分别在此基础上一次性增加20000元。
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请参照附件。
附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
2.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4.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西安市长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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