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2023年确定纳入“一卡通”管理发放的
惠民财政补贴项目的公告

来源:长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3-03-27 17:16

按照区财政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长财函〔2022〕450号)要求,现将我局2023年确定纳入“一卡通”管理发放的惠民财政补贴项目予以公告。

一、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1910元/人月。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770元/人月。

三、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800元/人月。

四、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800元/人月。

五、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1290元/人月。

六、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83.7元/人月。

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上一年当地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发放,高原兵分别在此基础上一次性增加20000元。

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根据退役时省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部队发放的退役金等因素综合确定。

九、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西安市长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3月27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16270

因公

111560

因病

106900

二级

因战

105220

因公

98770

因病

94190

三级

因战

92320

因公

85970

因病

79770

四级

因战

75670

因公

67680

因病

61620

五级

因战

59100

因公

51200

因病

47110

六级

因战

46170

因公

43290

因病

36230

七级

因战

34780

因公

30840

八级

因战

21960

因公

19910

九级

因战

18240

因公

14510

十级

因战

12810

因公

1085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6910

31410

29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