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享受对象 | 补贴标准 | 政策依据 | ||
| 具有长安区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本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持有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从事合法个体经营活动;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通过个人缴费窗口足额缴纳上年度养老保险的残疾人。 | 就业补贴:1000元/年/户;社保补贴:1000元/年/户。 累计不超过三年 | 《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残联发〔2014〕207号 | ||
| 享受对象 | 补贴标准 | 政策依据 | ||
| 具有长安区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本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持有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从事合法个体经营活动;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通过个人缴费窗口足额缴纳上年度养老保险的残疾人。 | 就业补贴:1000元/年/户;社保补贴:1000元/年/户。 累计不超过三年 | 《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残联发〔2014〕20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