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享受对象 | 补贴标准 | 政策依据 | ||
| 具有长安区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下列残疾人员:肢体残疾一、二级、视力残疾一、二级,智力及精神残疾;女性在40岁以上,男性在50岁以上。以上人员以非全日制就业的弹性工作方式提供社会劳动,并在公共就业机构办理就失业登记,按规定以个人方式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申请补贴。 | 补贴标准:1000元/年/人,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 《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残联发〔2014〕207号 | ||
| 享受对象 | 补贴标准 | 政策依据 | ||
| 具有长安区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下列残疾人员:肢体残疾一、二级、视力残疾一、二级,智力及精神残疾;女性在40岁以上,男性在50岁以上。以上人员以非全日制就业的弹性工作方式提供社会劳动,并在公共就业机构办理就失业登记,按规定以个人方式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申请补贴。 | 补贴标准:1000元/年/人,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 《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残联发〔2014〕20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