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公示

来源:长安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2-27 10:56

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的有关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对全区具有涉企行政检查权的单位进行公示。对于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一、部门(21个)

1.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区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4.区交通运输局

5.区教育局

6.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区民政局

8.区秦岭保护局

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区审计局

11.区水务局

12.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13.区应急管理局

14.区农业农村局

1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区医疗保障局

17.区卫生健康局

18.区财政局

19.区统计局

20.区国家保密局

21.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