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项目申报指南
1.范围
残疾职工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25%以上(含25%),并且残疾职工30人(含3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
残疾职工是指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劳动合同,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在职职工。
2.主体
政策兑现单位:长安区残联
3.设定依据
《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下发<西安市残疾人就业援助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残联发〔2020〕39号﹚文件。
4.申报条件或标准
(1)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
(2)依法与安置的残疾职工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实际在岗工作;
(3)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职工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总数30人(含30人)以上;
(4)按规定为安置的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5)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向安置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6)残疾职工工作生活无障碍设施完备,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7)申请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必须具有“一个协会四个功能室”(简称“一会四室”)即:残疾人协会、康复训练室、文化活动室、职工培训室和法律维权室,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扶残助残措施健全具体,能为残疾职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法律维权等服务;
(8)申请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扶持资金,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9)本年度内已享受省级项目支持的,本年度内不再申报市级项目。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6.办理程序
(1)企业向长安区残联提出申请,区残联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后,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经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市残联核准、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
7.申报材料
(1)《西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项目申报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4)《西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项目残疾职工汇总表》(附件2);
(5)残疾职工身份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6)用人单位与每名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用人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名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复印件;
(8)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每名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台账和社保缴费票据复印件;
(9)无障碍设施说明;
(10)《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包括:防火、防盗、治安、自然灾害等)复印件。
8.收费标准
无
9.联系信息
029-84183092;长安区韦曲南长安街321号(长安区残疾人联合会五楼就业大厅)

陕公网安备 610116020001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