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建立完善的“五上”企业培育发展奖励机制,切实加大“五上”企业挖潜、培育及引进力度,充分激发企业入库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范围
对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在长安区,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经国家统计局审核首次纳入我区统计调查对象,并能正常直报统计信息资料的“五上”法人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当年新纳入统的规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分3年兑现,其中入库当年奖励4万元,后两年在库且稳定增长的,分别奖励3万元。
(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对当年新纳入统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分3年兑现,其中入库当年奖励4万元,后两年在库且稳定增长的分别奖励3万元。
(三)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对当年新纳入统(有工程项目且年营业收入4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分3年兑现,其中入库当年奖励4万元,后两年在库且稳定增长的分别奖励3万元。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对当年新纳入统且在长安辖区内有工程项目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分3年兑现,其中入库当年奖励4万元,后两年在库且稳定增长的分别奖励3万元。
(五)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当年新纳入统的规上服务业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分三年兑现,其中入库当年奖励4万元,后两年在库且稳定增长的分别奖励3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一)工作原则。“五上”企业奖励资金的审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区纪委监委的监督下,采用集体决策的方式研究确定。
(二)审核流程。“五上”企业经统计部门审核入库后,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街道(园区)申报,街道(园区)初审后报“五上”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五上”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区纪委监委、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评审,拟定具体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议。
(三)资金兑付。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分年度进行兑付。对申报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奖励资金的,由“五上”企业主管部门按上述流程组织评审,报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逐年兑付。
第五章 附则
(一)以上奖励对象可同时申报省、市相关奖励资金。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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