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适用范围

(二)保障对象
1.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了离休手续,并取得离休荣誉证书的人员。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发〔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100%退休金的老工人。
二、记账就医及家属委托取药
(一)离休人员记账就医
参保离休人员可在已公布的西安市离休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内,选择5所作为门诊和住院的医疗机构进行记账结算。
离休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可扫描下图二维码查询:

离休人员在专科医疗机构治疗专科疾病时,不受所选记账医疗机构限制(仅限治疗专科疾病)。
(二)家属委托取药
离休人员因行动不便需委托家属取药时,单位经办人可为其办理《离休人员申请委托亲属门诊取药登记表》,被委托人应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及《离休人员申请委托亲属门诊取药登记表》取药,医疗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在病历中记录受托人的相关信息。
《离休人员申请委托亲属门诊取药登记表》仅适用于离休人员家属在离休人员病情稳定、治疗方案不变的情况下,代取老年慢性病用药时使用。
三、支付标准及费用报销
(一)离休人员住院床位费用支付标准
享受地、师级以上待遇的(含地、师级)离休人员最高按80元/日支付;享受县、团级待遇及其他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最高按60元/日支付。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支付。异地安置的离休人员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目录范围外医疗费用报销
离休人员在《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规定范围外发生的合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者,实报实销;其他离休人员(包括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劳人险发〔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85%的比例予以报销。
(三)住院期间发生院外费用报销

(四)在非本人所选记账医疗机构就医发生费用报销
因急诊、紧急抢救等特殊情况,在就近非本人所选记账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经办人负责将相关资料及票据报送市医保经办中心。
注意:在本人所选记账医疗机构夜间就诊(非工作时间急诊)未挂账人员,应在第二天工作时间联系医疗机构医保办,补记挂账费用。
四、业务办理资料
(一)申报、登记资料
1、《西安市参加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2、《西安市符合参加离休人员医疗保障人员花名册》;
3、经组织部门批准的《离休干部审批表》和经审核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后享受原工资标准100%待遇审批表》;
4、离休人员离休证(原件)。
(二)门诊费用报销资料
门诊病历、发票、药品清单(标有购药时间、药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信息)、处方、大型检查报告单、加盖单位公章的《西安市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申报单》等。
(三)住院费用报销资料
病案首页复印件、临时医嘱复印件、长期医嘱复印件、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加盖单位公章的《西安市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申报单》等。

陕公网安备 610116020001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