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本举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务和医疗康复等服务,取得法人资质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优先支持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

2.建设补助条件和标准。

申请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并向民政部门如实备案,且运营满1年及以上;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

(3)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自有产权的,应具有房屋产权证书;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4)养老机构床位设置必须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养老机构建筑设计相关要求;

(5)养老床位入住率达30%(含)以上;

(6)根据所在区县(开发区)保基本养老床位需求,协议设置保基本养老床位,保基本养老床位重点用于接收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7)接受补助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开展与养老服务事业无关的业务。

补助标准:在本市范围内新建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建设补助,通过租赁或改扩建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建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养老机构建设补助为一次性补助,以实际核准的养老床位数量进行计算,不能与其他建设类补助重复享受。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不含已享受建设补助的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合并重组、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