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对抽样单NO:SP202435770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检验报告编号为:(NO:SP202435770)的不合格报告中,西安市长安区第九中学使用的“线椒”经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情况。

2024年10月29日,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安市长安区第九中学使用的“线椒”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11月17日,我局收到由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435770),报告显示该批次“线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0日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西安市长安区第九中学送达了《检验报告》(NO:SP20243577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该单位告知了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复查整改情况。

2024年11月20日,我局要求该单位立即排查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并督促该单位复查。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西安市长安区第九中学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线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建议给予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2024年11月22日,西安市长安区第九中学向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关于“线椒”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整改报告》。针对该单位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承诺今后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积极索取食用农产品相关合格证明,保存进货票据,进货来源渠道合法,加强从业人员培训。2024年11月29日,对该单位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