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对抽样单NO:FC24094606和NO:SC24111284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9月25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南通塑境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菜味锅巴(香菜味)”(生产日期:2024-08-08)进行了抽样检验,该批 “香菜味锅巴(香菜味)”标示生产单位为西安旺千益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10月 14日,我局收到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C24094606),报告显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29日,西安市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沣东新城宜品春娇生活超市经营的“手工香菜锅巴(香菜味)”(生产日期:2024-10-02)进行了抽样检验,该批 “手工香菜锅巴(香菜味)”标示生产单位为西安旺千益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11月 18日,我局收到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24111284),报告显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情况:

2024年10月16日和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西安旺千益食品有限公司现场,开展了食品安全检查,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提供了问题食品相关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该两批产品委托检验报告、销售台账、采购台账、原料进货单据凭证、所有原料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等资料。 2024年11月18日予以并案查处,并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其违法事实进行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2024年8月8日生产的“手工香菜锅巴(香菜味)”共生产了19箱,规格为16盒/箱,每盒388g,在2024年8月12日以每箱88元的价格销售给西安百佶盛贸易有限公司,共计1672元;2024年10月2日生产的“手工香菜锅巴(香菜味)”共生产了16箱,规格为16盒/箱,每盒388g,在2024年10月4日以每箱88元的价格销售给西安百佶盛贸易有限公司,共计1408元;这两批“手工香菜锅巴(香菜味)”共销售3080元,有生产记录和销售凭证。在得知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后,当事人立即分析不合格原因并采取召回措施,对所有市场上流通的“手工香菜锅巴(香菜味)” 开展了召回工作,共召回155箱,对召回的产品我公司作为废料进行了处理。该批产品货值金额3080元,违法所得1320元。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西安旺千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手工香菜锅巴(香菜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生产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所有证据资料,在执法部门开始调查前,主动开展召回工作,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3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2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132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立即督促西安旺千益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及整改,经排查,该单位生产经营的“手工香菜锅巴(香菜味)”过氧化值不符合要求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所致。收到整改报告后,我局对该单位进行复查,该单位目前已暂停“手工香菜锅巴(香菜味)”的生产,复查结果符合要求。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