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编号为:№: SP202436527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中,当事人西安市长安区郭辉超生鲜店2024年10月31日经营的“螺丝椒”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25日启动核查处置,采取送达报告、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措施,监督当事人排查原因并督促其整改复查,2024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西安市长安区郭辉超生鲜店于2024年10月31日在“陕西一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螺丝椒一件,一件大概5KG,采购价为58元/件,采购价为11.6/kg。售价为15.96/kg.抽检了2.24KG,零售了2.76kg,合计销售额共79.8元,违法所得79.8元。当事人对不合格螺丝椒进行了召回工作,目前召回数量为零。故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79.8元,违法所得79.8元。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建立了进货查验台账,留存了供应商相关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并现场予以提交,落实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综上,我局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4年12月2日,西安市长安区郭辉超生鲜店负责人郭辉超,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询问。根据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在2024年10月31日当天,陕西一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螺丝椒一件,一件大概5KG,截至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5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陕公网安备 610116020001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