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6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安市长安区优美富果蔬店经营的鸽子进行食品安全抽检验工作。2024年11月29日,我局收到由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鸽子检验报告(NO:XASP20240855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情况:2024年11月06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安市长安区优美富果蔬店经营的鸽子进行食品安全抽检验工作。2024年11月29日,我局收到由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鸽子检验报告(NO:XASP20240855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西安市长安区优美富果蔬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告知了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开展了食品安全检查,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提供了问题食品相关采购台账进货单据凭证及供应方的资质。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11月06日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朱雀农产品批发市场西安市长安区李东阳白条鸡店进购鸽子8只,进购价为鸽子18元/只,销售价为32.7元/只。货值金额261.83元,违法所得261.834元,该批鸽子全部为网络下单进行抽样(当事人根据网络平台下单数量进行采购发货)。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够提供供货商有效资质及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西安市长安区优美富果蔬店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经营销售不合格鸽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
鉴于西安市长安区优美富果蔬店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共或者等有关信息”的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拟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立即督促西安市长安区优美富果蔬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该店经营的“鸽子”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的原因是上游环节所致。收到整改报告后,我局对该店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符合要求。
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陕公网安备 610116020001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