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对抽样单NO:2024CSP1837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11月04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安市长安区姐妹太安鱼餐饮店经营的黑鱼进行食品安全抽检验工作。2024年12月03日,我局收到由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黑鱼检验报告(NO:2024CSP183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情况:2024年11月04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安市长安区姐妹太安鱼餐饮店经营的黑鱼进行食品安全抽检验工作。2024年12月03日,我局收到由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黑鱼检验报告(NO:2024CSP183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西安市长安区姐妹太安鱼餐饮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告知了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开展了食品安全检查,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提供了问题食品相关采购台账进货单据凭证及供应方的资质。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11月03日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朱雀农产品批发市场西安市长安区德鑫源水产冻货店进购黑鱼23.8斤,进购价为黑鱼10元/斤,销售价为45元/斤(熟)。货值金额844.2元,违法所得844.2元,该批黑鱼已全部销售,共计抽样数量黑鱼7.2斤/13.5元(抽样为未加工黑鱼)。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够提供供货方有效资质及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目前召回数量为零。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西安市长安区姐妹太安鱼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

鉴于西安市长安区姐妹太安鱼餐饮店落实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共或者等有关信息”的规定。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的说明进货来源,能够提供供货商有效资质、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拟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立即督促西安市长安区姐妹太安鱼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该店经营的“黑鱼”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的原因是上游环节所致。收到整改报告后,我局对该店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符合要求。

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