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编号为:No:SP202436509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中,当事人西安市长安区乐欢超市2024年10月31日经营的香蕉经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27日启动核查处置,采取送达报告、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措施,监督当事人排查原因并督促其整改复查,2024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西安市长安区乐欢超市于2024年10月31日从西安市长安区赵三三香蕉批发部采购了1箱香蕉,1箱香蕉是22斤,采购单价是2.72元/斤,销售价格是3.3元/斤,销售总金额为72.6元,其中,抽检的样品数量是2.35kg,样品销售总额是15.51元。西安市长安区乐欢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于11月28日对不合格香蕉进行了召回处置,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零,故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72.6元,违法所得为72.6元。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建立了进货查验台账,留存了供应商相关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并现场予以提交,落实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综上,我局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4年12月10日,西安市长安区乐欢超市负责人宋荣,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询问。根据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在2024年10月31日当天,从西安市长安区赵三三香蕉批发部采购1箱香蕉,截至2024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8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陕公网安备 610116020001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