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对抽样单NO:PER2024235765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检验报告编号为:(NO:PER2024235765)的不合格报告中,西安市长安区何光头跳跳鸡餐馆2024年10月29日经营的“牛蛙”项目经监督抽样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25日启动核查处置,采取送达报告、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措施,监督当事人排查原因并督促其整改复查,2024年12月2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4年10月29日在西安市新城区小李水产店处购进“牛蛙”50斤,每斤进价7.5元,进货成本共计375元,2024年10月26日已全部销售;零售44.8斤,每斤销售价75元,抽样5.2斤,每斤7.5元,货值金额3360元。其中“牛蛙”抽样数量5.2斤,货值金额为39元,该单位已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召回数量为零。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建立了进货查验台账,留存了供应商相关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并现场予以提交,落实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上,我局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4年11月25日,西安市长安区何光头跳跳鸡餐馆负责人何永祥,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询问。根据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在2024年10月29日当天,从西安市新城区小李水产店采购50斤牛蛙,截至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5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