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对抽样单NO:2024CSP1788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11月1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西安市长安区巴都香重庆石锅鱼庄当事人经营的“黑鱼”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11月30日,我局收到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4CSP1788),检验结果为该批黑鱼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情况

2024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向该单位告知了申请复检提出异议的权利,该单位对检验结果现场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同时开展了食品安全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黑鱼”。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该店现场向我局提供了问题食品相关采购台账进货单据凭证及供应方的资质。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9日在西安市雁塔区严传芳处进购黑鱼19.2斤,进购价为14.5元/斤,销售价为28元/斤。除抽样用去7.4斤外,剩余11.8斤全部由员工自己食用。该案货值金额274.7元,违法所得103.6元。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销售不合格黑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留存了供应商相关资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并现场予以提交,落实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共或者等有关信息”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的说明进货来源,能够提供供货商有效资质、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拟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立即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该店经营的“黑鱼”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的原因是上游养殖环节所致。收到整改报告后,我局对该店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符合要求。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