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对抽样单NO:2024CSP0368XY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编号为:(NO:2024CSP0368XY)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中,当事人西北大学紫荆苑餐厅2024年12月17日经营的“果冻橙”,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检验,检验结论显示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部门调查处置情况

2024年12月17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西北大学(紫荆苑餐厅)进购经营的果冻橙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01月21日,我局收到由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爱媛果冻橙(NO:2024CSP0368XY)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0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对该单位告知了申请复检的权利,该单位对检验结果现场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同时开展了食品安全检查,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该餐厅现场向我局提供了问题食品相关采购台账进货单据凭证及供应方的资质。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6日下单,在陕西优鲜臻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购爱媛果冻橙一件(47.67斤),单价2.6元/斤,采购金额为123.94元,销售单价12元/公斤,共计抽样数量4.52公斤(备样2.16公斤),单价为12元/公斤,采样样品支付费用为54.24元,剩余37.63斤果冻橙,以6元/斤已在一周内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280.02元,违法所得280.02元。当事人及时对抽检不合格爱媛果冻橙开展了召回工作,召回期限内召回数量为零。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西北大学(紫荆苑餐厅)进购经营农药残余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的爱媛果冻橙经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留存了供应商相关资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凭证、果冻橙的快检报告,并现场向执法人员予以提交,经营中落实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商等有关信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该单位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不知道所采购的果冻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的说明进货来源,能够提供供货商有效资质、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拟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立即督促西北大学(紫荆苑餐厅)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该店进购的爱媛果冻橙检验结论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检测不合格项目的原因疑是为供货源头采购环节把控不严所致,收到该店整改报告后,我局对该店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符合要求。

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