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对抽样单NO:咸食药检(2025)SPG0148和咸食药检(2025)SPG0150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5年3月26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西安享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水晶糖蒜(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1日、蕨根粉丝(生产日期2024年10月7日)“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4月18日,我局收到由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蕨根粉丝“(NO:咸食药检(2025)SPG0148),报告显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水晶糖蒜(酱腌菜)“(NO:咸食药检(2025)SPG0150),报告显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情况

2025年3月26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西安享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水晶糖蒜(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1日、蕨根粉丝(生产日期2024年10月7日)“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4月18日,我局收到由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蕨根粉丝“(NO:咸食药检(2025)SPG0148),报告显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水晶糖蒜(酱腌菜)“(NO:咸食药检(2025)SPG0150),报告显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西安享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告知了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开展了食品安全检查,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水晶糖蒜(酱腌菜)“及”蕨根粉丝“,当事人现场不能向我局提供问题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年2025年3月24日在西安歆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天兴“水晶糖蒜”30袋,每袋200g。进购价为3元/袋,销售价为3.9元/袋。货值金额为117元,违法所得117元,共计抽样数量9袋,目前“水晶糖蒜”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及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工作,目前召回数量为零。检查中发现该批次不合格“水晶糖蒜”无有效的合格证明,当事人未能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提供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目前召回数量为零。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西安享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三十四条 / 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三条 / 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7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17元。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销售不合格“水晶糖蒜(酱腌菜)、蕨根粉丝“的规定,构成经抽样检验,该批蕨根粉丝产品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批水晶糖蒜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原因是上游所致。当事人于年2025年3月24日在西安歆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天兴“水晶糖蒜”30袋,每袋200g。进购价为3元/袋,销售价为3.9元/袋。货值金额为117元,违法所得117元,共计抽样数量9袋,目前“水晶糖蒜”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及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工作,目前召回数量为零。检查中发现该批次不合格“水晶糖蒜”无有效的合格证明,当事人未能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提供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三十四条 / 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三条 / 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2、罚款7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17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立即督促西安享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该店经营的“水晶糖蒜(酱腌菜)、蕨根粉丝”项目不符合的原因是上游环节所致。收到整改报告后,我局对该店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符合要求。

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