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检验报告编号为:No:SC 25050062的不合格报告中,当事人2025年4月21日经营的桑葚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情况。
2025年5月13日启动核查处置,采取送达报告、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措施,监督当事人排查原因并督促其整改复查,2025年5月27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产品控制情况。
现查明,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桑葚,当事人是从西安市雁塔区李文东水果店采购的,共采购了5kg,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桑葚进行了召回处置,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桑葚时,索要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但未索要该批次桑葚的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该批次桑葚进购价12.00元/kg,销售价24.00元/kg,,货值金额120.00元,违法所得120.00元。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桑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自发案以来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该店的涉案物品桑葚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讨)》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司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人民币120.00元
3、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排查后认为导致该不合格桑葚产生的原因是生产种植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控制不严所致。该单位已经进行了整改,并承诺今后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售食用农产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合格。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

陕公网安备 610116020001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