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对抽样单NO:SC25050711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O:SC25050711中显示,经营户2025年5月13日销售的芒果,经抽样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情况

2025年6月9日启动核查处置,采取送达报告、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措施,监督企业排查原因并督促经营户整改复查,2025年6月11日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5月10日西安市长安区诺诺水果超市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16号果品物流中心-精品区1区1排1-2号西安市未央区贾龙果品批发经销处购进了1箱“芒果”,共10盒,购进价89元/箱。其中,5盒(共2.55kg),2025年5月13日作为抽检样品销售给抽检人员,售价9元/盒;5盒销售给顾客,售价10元/盒,已全部销售完毕,共销售95元。

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不合格芒果进行了召回处置,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零。故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95元。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西安市长安区诺诺水果超市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于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排查后认为导致该不合格“芒果”产生的原因是进货查验不够严格所致。当事人整改措施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要食用农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保存进货票据。该单位已经进行了整改,并承诺今后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售食用农产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合格。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