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检验报告编号为:NO:SP202509302的不合格报告中,西安市长安区果田果仓鲜果店(个体工商户)2025年06月06日经营的“小台芒”经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情况。
2025年0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已查清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和去向,告知该店积极召回不合格食品,2025年06月26日我局已对西安市长安区果田果仓鲜果店(个体工商户)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已查明西安市长安区果田果仓鲜果店(个体工商户)2025年06月06日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聚源果品批发商行处购进的抽检涉及商品1件(1件里边有15小盒,1小盒1斤),抽样3.51公斤(7.02斤),2025年06月19日销售2.4斤,2025年06月21日销售1.36斤,剩余的4.22斤因不新鲜,已于2025年06月22日下架处理。当事人对不合格“小台芒”进行了召回工作,目前召回数量为零。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西安市长安区果田果仓鲜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免于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西安市长安区果田果仓鲜果店(个体工商户)承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我局已督促当事人进一步落实好进货查验制度,采购符合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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