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对抽样单NO:咸食药检(2025)SPG0121和NO:咸食药检(2025)SPG0140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编号为№:咸食药检(2025)SPG0121和№:咸食药检(2025)SPG0140 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中显示,陕西伊好清真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02月26日生产销售的“西安泡馍[羊肉泡馍(方便食品)]”和2025年03月21日生产销售的“西安泡馍[牛肉泡馍(方便食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情况。

2025年06月03日启动核查处置,采取送达报告、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措施,监督企业排查原因并督促企业整改复查,2025年06月13日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2025-02-26生产的“西安泡馍[羊肉泡馍(方便食品)]”共生产了10箱,每箱10大袋(每大袋4小袋),共100大袋,在2025年2月28日以每袋2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莲湖区伊好食品部,共计2000元;2024-03-21日生产的“西安泡馍 [牛肉泡馍(方便食品)]”共生产了8箱,每箱10大袋(每大袋4小袋),共80袋,在2025年3月31日以每袋2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莲湖区伊好食品部,共计1600元;该两批“西安泡馍”共计销售3600元。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零。该案货值金额3600元, 违法所得3600元。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购进并使用原料“馍粒”未履行原料采购控制义务、分装西安泡馍(牛、羊肉泡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同时,当事人曾在2024年12月10日因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被我局行政处罚,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五)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经我局综合研判,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

另查,我局曾于2024年6月27日对陕西伊好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桂香记贵妃御酥”原味、黑加仑味、海苔味、猕猴桃味四种产品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进行了(1、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500元整。)行政处罚;于2024年12月10日对陕西伊好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贵妃红枣软糕”的行为进行了(1、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0元整。)行政处罚。本次已是当事人一年内第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案情,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产停业7天;2、罚款人民币37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4、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排查后认为导致不合格泡馍产生的原因是公司采购人员和检验人员对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的国家标准限值,检测要求等专业知识掌握不不扎实,理解不透彻,未能在采购环节把控风险,想当然的认为原料供应商出具了检验报告就可以正常使用,忽略了其公司生产的大皮院孙家西安泡馍系列产品的执行标准与对方提供的馍粒包的生产执行标准不一致,从而导致了本次食品不合格情况。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