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对抽样单NO:SC25050793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0:SC 25050793)中显示,经营户2025年5月16日销售的麻酱凉皮(自制),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情况

2025年6月9日启动核查处置,采取送达报告、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措施,监督经营户排查原因并督促其整改复查,2025年6月19日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16日从西安市长安区景昌文农副产品经销处(个体工商户)采购了6kg凉皮(不含配菜及调料),进购价格3元/kg,当事人将该批凉皮分成12份进行销售。当事人经营的麻酱凉皮(自制)(含配菜及调料)网络平台实际销售价(扣除平台费用)为7.695元/份,店内销售价为7元/份。该批凉皮2025年5月16日共销售9份,其中店内销售3份,网络平台销售(抽检样品)6份,剩余3份凉皮均在2025年5月16日当日销毁。

当事人在2025年5月16日销售的9份麻酱凉皮(自制)(含配菜及调料)中,3份已在店内食用完毕,6份为抽检样品,剩余凉皮已在当日进行销毁,无法召回,故目前召回数量为零,即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88.17元,违法所得为67.17元。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凉皮供应商的有效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凉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

当事人排查后认为导致该不合格麻酱凉皮(自制)产生的原因是生产厂家生产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控制不严所致。当事人整改措施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要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保存进货票据。该单位已经进行了整改,并承诺今后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售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合格。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