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编号为:NO:SP25061147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中,当事人2025年6月20日销售的原味瓜子,检验结论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情况
2025年7月14日启动核查处置,采取送达报告、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措施,监督企业排查原因并督促企业整改复查,2025年7月14日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表示该批妙手原味瓜子原料是其于2025年3月26从内蒙古皓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进购的,可以提供采购相关票据,当事人将该瓜子原料经过简单分拣、烘炒、分装后即向外批发销售。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06月16日生产妙手原味瓜子81.5 kg,共封装16袋,每袋5 kg。销售价格70 元/袋,销售15袋,货值金额1141元,食品抽样数量为4 kg,备样数量1.25kg,余1.25kg自用。发出召回公告后,召回了37 kg。该批不合格妙手原味瓜子销售出去 38 kg,违法所得605.5元。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拟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6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5.5元;3.没收涉案瓜子37kg。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根据过氧化值超标可能出现的因素有温度过高。当事人及时向设备厂家取得联系,并购买了先进的自控温度调节设备,并已调试到位。现在温度不再以经验控制,而是来用先进的自控设备来设定。避免以后类似问题的发生。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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