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9月12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西安市长安区刘子军海鲜水产店的江团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0月14日,我局收到由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江团检验报告(NO:SP202525572),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09月12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西安市长安区刘子军海鲜水产店的江团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0月14日,我局收到由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江团检验报告(NO:SP202525572),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对该单位告知了申请复检的权利,该单位对检验结果现场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同时开展了食品安全检查,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该店现场向我局提供了问题食品相关采购台账进货单据凭证及供应方的资质。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9月12日在西安市雁塔区罗晶水产批发进购的江团鱼46斤,进价9.5元/斤,销售了41.5斤,监督抽样4.5斤,货值金额514元。已全部销售,可以提供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并且开展了召回义务,召回数量为零。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西安市长安区刘子军海鲜水产店经营销售不合格江团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鉴于西安市长安区刘子军海鲜水产店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局拟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立即督促西安市长安区刘子军海鲜水产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该店经营的“江团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的原因是上游环节所致。收到整改报告后,我局对该店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符合要求。
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

陕公网安备 610116020001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