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3日,2025年10月5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西安市长安区钊喆瓦罐酱猪蹄店生产经营的“油炸花生米”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0月21日和11月3日我局收到由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油炸花生米检验报告(NO:XASP202507617)、(№: XASP202508207),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对该单位告知了申请复检的权利,该单位对检验结果现场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同时开展了食品安全检查,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该店现场向我局提供了问题食品相关采购台账进货单据凭证及供应方的资质。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9月22日和2025年10月2日在西安市长安区晓东干货副食批发部进购花生米20斤(共二次),进购价为花生米5.5元/斤,店内制作菜品销售价为12元/斤(网络平台销售为32.7元/斤)。该批花生米已全部销售,2次共计抽样数量花生米4.8公斤。并有购进凭证、供货方相关资质、销售台账、花生米检测报告单。当事人当天采购的花生米,当天就加工制作,贮存食品区域规范,不存在是由于贮存不当造成花生米黄曲霉毒素不符合规定的,且黄曲霉毒素不会通过油炸而产生。故认定是采购不合格花生米造成的。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有购进凭证、供货方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台账、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单等,进货查验记录。并且开展了召回义务,召回数量为零。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西安市长安区钊喆瓦罐酱猪蹄店经营销售不合格油炸花生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鉴于西安市长安区钊喆瓦罐酱猪蹄店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局拟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立即督促西安市长安区钊喆瓦罐酱猪蹄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该店经营的“油炸花生米”黄曲霉毒素项目不符合的原因是上游环节所致。收到整改报告后,我局对该店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符合要求。
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陕公网安备 610116020001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