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

一、长安区法院概况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对长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长安区法院主要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统一管理和协调本院的执行工作。

5、对法律、法规等修订草案提出修改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6、对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组织业务培训;按照管理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本院人民法院机构、编制工作。

7、承办其他应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长安区法院2017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2017年,我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五个扎实"、实现追赶超越,以区第三次党代会和区十八届人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深化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服务民生、服务生态、服务环境、服务改革的能力,为我区加快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环境优的西安国际化大都市新型城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长安区法院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情况

长安区法院为一级预算单位,没有基层预算单位,为全额财政拨款单位。现有编制156人,实有159人。2017年预算收入为2497.56万元。

(四)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1、部门预算收支编制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长安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170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2、支出项目填报口径:

(1)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工资福利支出:指我局开支的在职职工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用于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主要包括:单位发放的离退休经费、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我局在日常工作中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不包括项目支出中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2)项目支出:指我院根据职能职责为完成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3、预算收支增减变化

(1)预算收入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预算总收入2497.56万元,同比增加80.46万元,增长3%,预算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上年的结余结转收入。

 

(2)预算支出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预算总支出2497.56万元,同比增加80.46万元,增长3%,预算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工资改革,职工工资较上年工资水平有所提高。

 

(五)"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原因

2017年,长安区法院"三公"经费预算14.67万元,较上年增加12.67万元,主要是因为区人员定额标准细化。

二、西安市长安区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相关附件下载: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