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纪委、监察局概况
中共西安市长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专责机关,受区委和市纪委双重领导;西安市长安区监察局是区政府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区政府和市监察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区纪委、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向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负责。
(一)区纪委、监察局主要职责
1、负责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章和纪律检查等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协助区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街道、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情况。
2、负责查办腐败案件有关工作。检查并处理各街道党工委,区委及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干部处分;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可直接查处下级纪律检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3、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区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4、负责对党的纪检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订党纪有关规定。
5、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派出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派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考察、任免及组织建设等相关工作;负责落实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6、负责全区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检查指导等工作。
7、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察局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纪委、监察局2017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2017年工作的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省纪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市纪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和区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维护好党内政治生态,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用担当诠释忠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以良好精神状态和优异工作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
(三)区纪委、监察局预算单位构成
长安区纪委、监察局属于全额财政拨款行政单位。截至2016年底,单位编制人数68人,实有人数69人。
二、2017年度区纪委、监察局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编制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长安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170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二)、支出项目填报口径(专业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中
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工资福利支出:指委局开支的在职职工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用于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主要包括:单位发放的离退休经费、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委局在日常工作中购买商品和
服务的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不包括项目支出中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2)项目支出:指委局根据职能职责为完成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三)、2017年区纪委、监察局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1)2017年度本年收入合计903.02万元,较上年546.70万元增加356.32万元,增长65.18%,主要是因为2016年机构改革,区纪委向区级党和国家机关(含区法院、区检察院和常宁新区管委会)派驻9个纪检组,机关由9个室增加到15个室(组),人员编制由36名增加到65名,财政拨款收入增加356.32万元。
(2)2017年度本年支出合计903.02万元,较上年546.70万元增加356.32万元,增长65.18%,主要是因为2016年机构改革,区纪委向区级党和国家机关(含区法院、区检察院和常宁新区管委会)派驻9个纪检组,机关由9个室增加到15个室(组),人员编制由36名增加到65名,基本支出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增加138.0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增加43.5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增加5.13万元;增设纪检组,项目支出中增加169.54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原因
委局一直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压缩控制三公经费,由于2016年机构改革,区纪委向区级党和国家机关(含区法院、区检察院和常宁新区管委会)派驻9个纪检组,机关由9个室增加到15个室(组),人员编制由36名增加到65名,因此,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15.68万元,比2016年预算11万元,增加公务接待费用4.68万元。
三、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
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长安区纪委、监察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中共西安市长安区纪委、监察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xls】

陕公网安备 610116020001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