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十二)

来源:人社长安 发布时间:2023-09-27 09:54

企业税收减免

01政策依据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扶贫办《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02税费减免对象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税费减免。

03标准及期限

按照企业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减免期限为3年。

04所需材料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一年内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五)养老保险参保证明(社会保险经办部门需核实盖章);

(六)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05申请流程

(一)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二)企业凭人社部门认定资料向纳税的税务部门申报税费减免。

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安置补贴

01补贴对象

主动吸纳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失业人员是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02申领条件

(一)用人单位主动吸纳了失业人员;

(二)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个月以上。

03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的安置补贴。

04所需资料

(一)《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1份;

(二)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记录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用人单位与吸纳的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五)近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为吸纳的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保票据或单位工资表(重点体现失业人员部分)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05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后,由用人单位填写《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携带相关资料向单位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初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范围以就业登记工作范围为准。其中,开发区所属企业向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初审无误的用人单位持《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及相关申请资料,按参保关系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贴相关审批及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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