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长安区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应当确定1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配偶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具备申请条件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未婚、离婚和丧偶的无子女人员以及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单身家庭申请,本人为申请人。
每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长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人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相应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或在本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其中:
1.申请人为本区户籍,应在本区长期居住。
2.申请人为西安市非本区户籍,需与注册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申报)个人所得税和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或者持有注册地在本区的营业执照满1年,并按规定连续进行纳税申报满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3.申请人为非西安市户籍的,应持有本区居住证,需与注册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申报)个人所得税和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或者持有注册地在本区的营业执照满3年,并按规定连续进行纳税申报满3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二)年满18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具有本区户籍或居住证。其中,现役军人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三)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或已退出住房保障的。
(四)申请家庭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符合规定标准限额。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认定标准及限额
(一)收入。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须低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准入标准。
可支配收入由申请家庭主动申报,人社、公积金、税务等部门协助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支配收入主要包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取暖费、降温费等)、奖励补助(含独生子女保健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等)、过节费、实物收入、兼职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等各项收入,不含抚恤补助和优待金。
(二)住房。申请家庭在本市无城镇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且申请前5年内无住房交易、赠予等转移登记行为。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认定范围包括:
1.已购商品房和自建房;
2.继承、司法裁判等依法取得的住房;
3.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
4.其他具有所有权的住屋。
(三)财产。申请家庭无营运机动车辆,无商业、办公、仓储、车库等非住宅类不动产;持有的非营运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交易总价不超过10万元,持有企业不超过1个且个人认缴出资额不超过10万元。
咨询地址:西安市长安区住房保障中心(长安区西长安街 145 号) 咨询电话:029-85656701

陕公网安备 610116020001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