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西安市长安区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长安区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37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22〕58号)要求,积极探索和完善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面贯彻落实以“亩均论英雄”为核心的土地供给模式改革,以“标准地+承诺制”推动工业用地供给模式创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各类工业项目早开工、早见效,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引导土地资源要素向高端产业和优质企业聚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全区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比例不低于工业用地供应的40%,促进土地资源要素向高端产业和优质企业聚集,打造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和高质量发展的“长安样板”。
通过开展“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加快企业建设项目落地投产。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事先积极谋划、事中主动服务,为项目及时落地提供有力保障,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一是以“事前定标准”为关键程序,整合以往的碎片化改革,将企业投资项目看作“一件事”,而不是分散的各个环节,以整体化思维全面降低企业成本,推进政府“事后提要求”向“事前定标准”转变。二是通过对标出让,政府提前告知企业地块准入指标值,使政策更加透明,企业预期明显增强,进一步巩固“清”“亲”政商关系。三是通过设立科学合理、区域差异、动态调整的投资标准、产出标准、排放标准、节能标准等指标,让企业按需拿地好中选优效应更加明显,推进“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
实行“标准地+承诺制”的拟用地项目,参照《西安市产业用地指南(2019年试行版)》履行入区准入程序,方可进入“标准地+承诺制”工作流程。
二、改革内容
(一)完善指标体系。构建“标准地”出让前区域评估指标体系,分为内涵性指标和外延性指标。其中内涵性“7+N”指标中,“7”即区域生态环境评价、区域节能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考古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七项区域性统一评价,区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上级部门制定的区域评估指标要求执行;“N”即结合实际确定的防洪影响评估报告等其他区域评价项目和标准。外延性“5+X”指标中,“5”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用地标准、建筑容积率、能耗标准等五项控制性指标,由市级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指导性指标,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X”即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价要求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评估、土壤污染防治和各类排放标准等指标,区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全市“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二)做好“标准地”收储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区投资合作服务中心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报区政府同意后,优先将拟开发为“标准地”的地块纳入政府收储范围。同时要严格执行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关于“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的规定,认真筛选“标准地”收储地块。“标准地”的要求:“标准地”是指明确“净地”和“用地”标准,土地出让时已经达到和满足建设开工基本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净地”标准是指土地权利清晰,征拆完毕,补偿安置到位,规划条件明确,文勘完成,并且已经达到项目开工基本条件。“用地”标准是指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以及排污、能耗等使用土地的标准。企业在项目投产后,需接受达产考核,兑现标准。
(三)改革“标准地”供应方式。“标准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1.积极探索创新产业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竞报年度税收等指标,竞买产业项目用地;
2.对技术门槛高的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等工业项目,可探索按照技术标和设计标为主、价格标为辅的方式,以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3.对标准化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可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
4.对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亩均产出高、且利用低效存量土地的产业项目,可采取带准入条件、以协议出让(出租)方式供应土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与市资源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和区政府授权单位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
(四)加强“标准地”项目审批服务。区政府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服务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确保项目及时高效落地。区政府指定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开展“标准地”项目审批代办服务,组建代办队伍。根据企业意愿,代办人员可为企业无偿提供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协办服务。
(五)加强“区域评估”成果应用。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上发布、制定和出台的“区域评估”事项技术标准及“区域评估”事项成果应用指南,按照“区域评估”事项的编制和审批要求执行。提升和优化“区域评估”成果的深度和质量,促进“区域评估”成果应用。
(六)推进“告知承诺制”审批制度改革。在“标准地”出让后的审批服务环节,对于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据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的“告知承诺制”相关配套政策和流程,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及时公布“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对照清单和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加速项目开工落地。
(七)建立“标准地+承诺制”全过程监管体系。根据“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覆盖土地出让金缴纳、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的“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全过程监管机制。设定奖惩指标,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依法依约采取限制不动产权变更、收缴违约金、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适当给予资金扶持、政策支持等奖励。
(八)落实信用奖惩。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将信用评价贯穿“标准地+承诺制”全过程,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对守诺履约的“标准地”企业主体加大激励力度,对严重失信或严重失诺的企业主体加大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九)推进“标准地+承诺制”联办联动改革。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级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协同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合力保障“标准地”制度落实到位。长安区“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是推动“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组织实施“区域评估”;组织拟定“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开展“标准地+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综合监管,建立“标准地+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区发改委:依据市发改委制定和出台技术标准,负责可研报告编制和区域节能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统筹资金管理,保障“标准地”工作经费投入。
区住建局:负责提出区域新建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指标要求,并在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
区水务局:负责指导做好区域防洪影响评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区域水资源论证评估工作。
区文化旅游局:负责对全区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相应的考古勘探报告和必要的考古发掘报告出具初审意见,并协调、对接市级文物部门,办理文物供地意见。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做好区域性地震安全评价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区政府明确的区域评价事项,组织有关部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区投资合作服务中心:负责按照行业产业特点和准入要求,分门类确定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指导性指标。负责会同发改、资源规划、税务等部门确定“标准地”亩均税收指标的具体标准,并做好招商、选商引资等相关工作。
资源规划长安分局:负责开展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结合产业目录指引出具规划条件,制定建设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出让文件中明确各项控制指标内容,做好项目规划许可等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长安分局:负责配合市级部门对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拟纳入“标准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开展评审。
区税务局:负责会同投资合作服务中心、发改等部门确定“标准地”亩均税收指标的具体标准,并做好相关税费收缴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指导做好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标准地”出让前准备
1.区域评估。对拟按“标准地”供应的地块区域,视情况开展“区域评估”,“ 区域评估”事项数不少于4项。“区域评估”结果供区域内企业共享,并以“负面清单”方式明确不适用领域。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发布“区域评估”事项技术标准和应用指南。
2.土地准备。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拟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利清晰(原有土地证或他项权利已注销或消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涉及信访和法律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规划条件明确,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基本条件。
3.确定标准。参照《西安市产业用地指南(2019年试行版)》中明确的指导性控制标准,明确由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能耗和排污上限等指标构成,并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年度产业用地效益评估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指标。
4.项目预审。实行“标准地+承诺制”的用地项目,用地意向企业需向资源规划长安分局提交规划设计方案,沟通完成项目规划建设方案预审,实行“标准地”带方案出让,实现项目“拿地即开工”。
(二)“标准地”出让后承诺
1.承诺内容。用地单位竞得“标准地”后,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同步签署“标准地”用地承诺书,公示成交结果。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用地承诺书里应有单独章节,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和违约责任。签署用地承诺书后,企业与市资源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审批方式。标准地竞得企业与区政府授权的单位签署用地承诺书后,可以按照自愿原则,选择以“标准地+承诺制”方式实施建设,或按照正常流程进行审批事项。竞得“标准地”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应按照合同约定备注属于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3.承诺制审批。竞得企业在承诺书中应明确规划指标和要求,以及提交报批材料的时限,应在承诺时限内,提交材料办理 规划建设许可证。资源规划分局在企业提交材料并完成规划审核通过及公示后15个工作日内,向竞得企业批复并颁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审批局向企业出具“施工许可证”,实现企业带方案出让,项目“拿地即开工”。
(三)“标准地”使用后履约考核
1.项目开工履约考核
(1)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建设,并做好服务工作。竞得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等责任,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
项目开工后,由区政府授权单位对项目开工时间进行核查;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资源规划分局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延期不得超过1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
(2)对未按承诺约定开工和建设的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并督促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罚没履约保证金。
2.项目建成联合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竞得企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行联合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住建局出具《项目竣工备案表》。联合竣工验收包含规划验收、节能验收、消防验收等全部单项验收内容。“标准地”项目未通过联合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出具《项目竣工备案表》。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标准地”用地承诺书约定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用地承诺书相关条款执行。通过联合竣工验收的项目,在投产的第一个自然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3.项目投产用地绩效考核
项目完成达产或在达产期限届满前(最长投产后3年),企业应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由产业主管部门开展达产复核验收,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用地承诺书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对未通过达产复核的项目,不予落实优惠政策;税收贡献不达标的,竞得企业按年度补齐企业承诺缴纳税额。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安区“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区“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加强对“标准地+承诺制”各个环节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创新工作方式,理顺工作机制,确保“标准地+承诺制”工作顺利实施。
(二)实行联合奖惩。建立“标准地”企业承诺与信用评价联动的综合惩戒机制,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未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并将违约行为纳入长安区信用金融服务平台征信记录。向社会公布,企业在整改到位前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将按程序收回土地。
(三)强化评估总结。采取联合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项目实施、产出贡献、亩均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加强舆论宣传,增进用地企业、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调动用地企业参与积极性,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为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陕公网安备 610116020001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