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侯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药品零售价格不一致的建议”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5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5]904号),《意见》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划归新组建的国家医疗保障局。2019年11月2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该《意见》坚持了市场调节药品价格的总体方向,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建立了医疗保障部门价格供应异常变动监测预警、通过函询约谈等手段加强日常管理、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运用信息披露强化社会监督等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
根据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第8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性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的规定,目前,药品零售企业可以销售的药品均执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所谓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对于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除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外,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不得干预。
在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中,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划归了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构改革以来,我局认真履行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定,不断强化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局通过召开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发放价格提醒告诫函等方式,组织全区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额温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防疫用品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有力保障了疫情期间我区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稳定。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贯彻落实《西安市强化明码标价工作实施方案(2024年-2026年)》,对包括药品在内的商品明码标价进行引导规范、深化治理和巩固提升,全面排查和依法查处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明码标价不规范、价外加价等各类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虚构原价、虚假折价、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监督权,有效释放真实可靠的价格信号,极大提升交易效率和消费便捷度,营造敢于消费、放心消费的和谐透明消费环境。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7日

陕公网安备 610116020001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