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确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1.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2.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包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陕公网安备 610116020001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