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区政务新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政务新媒体工作。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负责本单位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公安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五条 全区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各单位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经省市政务公开部门分级备案完成后,按程序开设、变更、关停、注销。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七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设的多个账号要进行功能整合和清理关停,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应进行清理优化。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的程序和责任,坚持信息发布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应畅通在线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栏目。依法依规与群众开展有效互动,认真做好公众留言的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陕公网安备 610116020001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