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宿规范管理,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健康优质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近日,我区出台了《长安区民宿发展指导意见(试行)》,对我区的民俗的发展、管理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意见》在民宿的申报备案、监督管理、开办条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于民宿消防治安的基本要求为:安装治安部门认可的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并按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配备必要的防盗、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客房的门、窗需符合防盗要求、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等。
《意见》在申报备案方面要求民宿经营者应当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开设民宿申请、上报民宿建设、装修设计图纸,领取并填写民宿开办申报表。同时要求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区秦岭保护局、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局、生态环保长安分局、区水务局意见,相关单位10个工作日内(包含踏勘时间)反馈书面意见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盖章;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
《意见》的出台将对我区旅游民宿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助力打造美好乡村升级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确旅游民宿发展方向,规范经营行为,厘清各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形成发展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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