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安区民宿发展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9-26 16:50

长规〔2022〕001-区政办001

长政办发〔2022〕9号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安区民宿发展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长安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关于促进民宿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4日

长安区民宿发展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宿规范管理,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健康优质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民宿是指在长安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民宿主人指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

第三条按照西安市《民宿基本要求与分级》(DB 6101/T 3032-2018)单幢建筑或单个经营主体客房数量原则上应不超过14间,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含)。(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按照《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有条件的街道、村组可组织编制民宿发展专项规划,划定民宿发展区域,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五条 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各自小城镇规划加强民宿聚集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民宿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建设,突出特色、培育品牌,对达到相关条件的民宿,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六条 在本区行政区划内民宿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七条民宿应当符合以下房屋、场地、土地基本要求:

(一)土地和房屋的产权、使用权明晰,且合法有效。

(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规划建设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开办民宿。

(三)远离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区,无公共安全隐患。

(四)建筑物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保建筑使用安全;不应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违章建筑、临时搭建的设施和已纳入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等区域内。

第八条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消防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治安部门认可的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并按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客房的门、窗需符合防盗要求。

(三)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四)利用村民住宅或其它房屋改造的民宿高度不应超过10米,严禁随意打洞、拆墙破坏原始结构。应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整体改造方案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满足本地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相关房屋结构安全要求。改造完成后应请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对改造后的房屋结构安全性和抗震性能做出鉴定,产权人(或使用人)取得合格的房屋鉴定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利用住宅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改造工程应符合《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等法规、法范的规定。

第九条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环保卫生基本要求:

(一)民宿房屋建筑应有稳定的供水、供电、供热等系统。

(二)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配备符合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

(三)应有布草消毒、餐具消毒、洁具消毒等消毒设施设备。

(四)应有防蚊虫、防鼠、防臭等设施设备。

(五)厕所应是水厕或生态厕所。

(六)垃圾分类处置应符合相关要求,并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区域内民宿要符合国家《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西安市《民宿基本要求与分级》(DB6101/T3032-2018)、西安市《民宿示范村服务与管理规范》(DB6101/T3033-2018)等行业标准,环保、国土等部门相关标准,并符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及《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规定。(2022年7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8号)》,公布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该国家标准将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注册,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应包含与民宿服务相关方面内容;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开设民宿申请、上报民宿建设、装修设计图纸,领取并填写民宿开办申报表。

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区秦岭保护局、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局、生态环保长安分局、区水务局意见,相关单位10个工作日内(包含踏勘时间)反馈书面意见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盖章;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

第十三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在证照齐全之后主动持相关手续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登记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或住宅合法建造证明);租赁经营应当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

(四)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街道办事处在完成备案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抄送区文化旅游局、区秦岭保护局(秦保范围以内)。

本指导意见施行之前已开展经营的民宿,应当自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本指导意见补办登记备案手续。民宿发生产权、经营权、经营范围变更或再次装修、改建、决定停业的,经营者应当于30日内在当地街道办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成立长安区民宿发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局,负责对民宿管理进行综合协调。街道办事处是民宿的直接管理主体,应按照省、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民宿日常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区发改委会负责绿色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协调、指导民宿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公安长安分局负责旅游业特种行业许可工作,指导民宿配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优化特行许可办理,指导民宿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

第十七条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区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民宿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工作,统筹民宿聚集区空间和布局。

第十九条 区交通局负责民宿外部通村道路建设,负责民宿开发经营过程中涉及公路用地和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负责民宿发展扶持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从事民宿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民宿经营行为、市场秩序、信用信息、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长安分局负责民宿污水、废水和废气排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活动,指导开展生态环境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民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指导民宿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检查民宿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资源规划长安分局负责指导民宿规划编制和选址工作,指导民宿开办、经营中涉及国土资源的利用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民宿在经营过程的非法用地行为。

第二十五条区农业农村局指导民宿涉及宅基地有关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民宿厕所提升改造。负责指导推动民宿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民宿示范村建设工作;依法查处民宿在经营过程中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区文化旅游局负责监督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品牌培育和宣传推广,负责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区城管局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街办开展民宿的垃圾分类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区委网信办负责民宿网页网站、公众号及营销号平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民宿应急预案编制、应急设施设备配置、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三十条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职能范围内与民宿相关的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秦保(林业)、水务、民政、人社、投资商务局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由区文化旅游局牵头,公安、资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秦保(林业)等部门参与,定期开展民宿的联合执法行动。

第三十三条 对经营过程中违反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社会治安、文物保护、旅游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者,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能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指导意见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试行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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