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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重大科技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区级科技计划,负责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定和发布科技计划指南。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科普活动,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四)负责制定全区数字经济规划,统筹推进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五)制定全区工业化、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区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区工业园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工作;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六)监测分析全区工业、信息产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全区工业、信息企业进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工业企业的行业安全和产业安全工作。
(七)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省、市电子信息行业发展项目;指导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协调组织实施有关省、市、区重大科技项目,推动智能制造、新材料、软件业、电子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报批及年度考核工作。
(九)贯彻执行工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政策与规划;指导全区工业企业节约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十)负责推动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系、协调和引导区级相关部门、街道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督和管理行业协会和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和规范信用服务业发展。(十一)负责全区中小微企业、非公有经济(民营经济)的指导、综合协调服务;制定促进中小微企业、非公有经济(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措施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负责亲商助企工作。
(十二)负责监测、分析全区中小企业运行态势,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区中小企业成长、规模培育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学术论证、民间科技交流等活动,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交往,活跃学术思想,提出政策建议,促进学科和经济的发展。
(十四)指导基层科普队伍建设,为科技团队和科技工作者提供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五)推荐、宣传、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发挥学术团体举荐科技人才的作用;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面向社会的继续教育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贯彻执行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重大科技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区级科技计划,负责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定和发布科技计划指南。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科普活动,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四)负责制定全区数字经济规划,统筹推进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五)制定全区工业化、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区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区工业园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工作;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六)监测分析全区工业、信息产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全区工业、信息企业进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工业企业的行业安全和产业安全工作。
(七)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省、市电子信息行业发展项目;指导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协调组织实施有关省、市、区重大科技项目,推动智能制造、新材料、软件业、电子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报批及年度考核工作。
(九)贯彻执行工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政策与规划;指导全区工业企业节约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十)负责推动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系、协调和引导区级相关部门、街道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督和管理行业协会和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和规范信用服务业发展。(十一)负责全区中小微企业、非公有经济(民营经济)的指导、综合协调服务;制定促进中小微企业、非公有经济(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措施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负责亲商助企工作。
(十二)负责监测、分析全区中小企业运行态势,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区中小企业成长、规模培育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学术论证、民间科技交流等活动,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交往,活跃学术思想,提出政策建议,促进学科和经济的发展。
(十四)指导基层科普队伍建设,为科技团队和科技工作者提供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五)推荐、宣传、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发挥学术团体举荐科技人才的作用;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面向社会的继续教育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