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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及相关意见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二)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一带一路”倡议规划和相关工作。
(三)负责监测全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
(四)负责全区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力规划布局。拟订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及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生产力和重大项目布局;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设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的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措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规划和政策措施。
(六)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七)负责全区能源行业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监测和分析能源行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提出能源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建议。
(八)负责全面创新改革中军民融合改革任务的组织实施与协调推进,落实中省市创新驱动战略规划。
(九)承担区域内电力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监管责任;指导、监督、协调处理电力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承担区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推动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贯彻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全区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落实能源消费控制目标。
(十一)贯彻执行粮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及服务工作,负责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区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十二)组织实施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调出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粮食流通设施和储备设施的投资建设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并监管国家、省级定价目录管理的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负责管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监测重要商品和服务动态,提出价格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对种植业生产成本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调查、核算、汇总上报;负责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调价成本监审工作;负责价格认定工作。
(十四)负责教育、旅游景区、物业收费等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出租车运价、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等价格管理工作;组织召开重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调整听证会。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及相关意见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二)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一带一路”倡议规划和相关工作。
(三)负责监测全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
(四)负责全区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力规划布局。拟订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及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生产力和重大项目布局;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设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的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措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规划和政策措施。
(六)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七)负责全区能源行业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监测和分析能源行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提出能源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建议。
(八)负责全面创新改革中军民融合改革任务的组织实施与协调推进,落实中省市创新驱动战略规划。
(九)承担区域内电力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监管责任;指导、监督、协调处理电力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承担区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推动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贯彻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全区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落实能源消费控制目标。
(十一)贯彻执行粮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及服务工作,负责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区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十二)组织实施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调出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粮食流通设施和储备设施的投资建设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并监管国家、省级定价目录管理的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负责管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监测重要商品和服务动态,提出价格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对种植业生产成本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调查、核算、汇总上报;负责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调价成本监审工作;负责价格认定工作。
(十四)负责教育、旅游景区、物业收费等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出租车运价、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等价格管理工作;组织召开重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调整听证会。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