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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区教育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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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05 10:53 来源: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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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教育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区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拟定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和各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全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子信息技术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协调全区教育工作,指导学校思想政治、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和国防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社团管理工作。

(三)负责推进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落实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负责指导各级教育单位的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综合改革工作。

(五)按管理权限统筹协调和指导社会力量办学。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管理办法;统筹安排全区教育费附加、教育专项经费规划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审计教育系统教育事业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指导全区教育脱贫攻坚工作;承担全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和助学贷款工作。

(七)负责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负责全区各类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报批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区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负责组织成人自学考试、专业证书考试和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承担国家规定的有关考试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学校布局规划,管理学校国有资产;指导各学校教学设施、仪器、图书资料的配备;推进学校后勤改革工作;负责教育事业的统计调查以及统计信息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全区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区各校的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教育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十一)指导语言文字和普通话推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二)指导教育督导工作,制订教育督导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评估各校对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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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5-02-05 10:53 来源:区教育局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教育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区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拟定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和各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全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子信息技术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协调全区教育工作,指导学校思想政治、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和国防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社团管理工作。

(三)负责推进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落实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负责指导各级教育单位的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综合改革工作。

(五)按管理权限统筹协调和指导社会力量办学。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管理办法;统筹安排全区教育费附加、教育专项经费规划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审计教育系统教育事业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指导全区教育脱贫攻坚工作;承担全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和助学贷款工作。

(七)负责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负责全区各类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报批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区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负责组织成人自学考试、专业证书考试和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承担国家规定的有关考试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学校布局规划,管理学校国有资产;指导各学校教学设施、仪器、图书资料的配备;推进学校后勤改革工作;负责教育事业的统计调查以及统计信息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全区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区各校的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教育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十一)指导语言文字和普通话推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二)指导教育督导工作,制订教育督导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评估各校对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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