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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制度;负责拟定区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区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协调督促区级相关部门依据市级总体规划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协调各类规划衔接工作。
(三)负责贯彻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对产业和建设项目进行准入初审;督促区级相关部门和街道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保护区域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进行监督。
(四)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拟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和执法事项清单并组织实施;受相关部门委托或经批准相对集中履行有关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违规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五)负责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检查工作;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平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区级相关部门、街道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负责组织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较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部门派驻参与联合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区级相关部门、街道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巡查和执法工作。
(六)牵头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工作;督促区级相关部门和街道开展秦岭生态环境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
(七)负责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络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监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数据信息共享,推进“天地一体”监测,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八)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重要事项决策,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落实。
(九)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意见。
(十)会同区级相关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计划;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立项申报、专项资金的协调、划拨工作。
(十一)负责林业生态建设和造林绿化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林木种子管理和林木种子苗木基地建设;负责全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管理、利用森林资源;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湿地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
(十五)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组织重大案件听证会。
(十六)承担国有林场综合防灾减灾责任。组织编制全区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管控等工作;承担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七)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区委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关于森林防火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各街道(功能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预案编制,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配合中、省、市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灾害指挥部有关工作,承担区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安分局、区秦保执法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2.区秦保执法局组织编制全区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管控等工作;承担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区秦保执法局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一)职能转变。
区秦保执法局应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办法,增加考核权重,提高对区级相关部门和沿山街道履行职能情况的督察频次。
(一)贯彻执行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制度;负责拟定区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区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协调督促区级相关部门依据市级总体规划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协调各类规划衔接工作。
(三)负责贯彻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对产业和建设项目进行准入初审;督促区级相关部门和街道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保护区域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进行监督。
(四)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拟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和执法事项清单并组织实施;受相关部门委托或经批准相对集中履行有关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违规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五)负责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检查工作;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平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区级相关部门、街道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负责组织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较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部门派驻参与联合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区级相关部门、街道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巡查和执法工作。
(六)牵头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工作;督促区级相关部门和街道开展秦岭生态环境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
(七)负责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络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监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数据信息共享,推进“天地一体”监测,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八)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重要事项决策,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落实。
(九)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意见。
(十)会同区级相关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计划;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立项申报、专项资金的协调、划拨工作。
(十一)负责林业生态建设和造林绿化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林木种子管理和林木种子苗木基地建设;负责全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管理、利用森林资源;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湿地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
(十五)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组织重大案件听证会。
(十六)承担国有林场综合防灾减灾责任。组织编制全区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管控等工作;承担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七)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区委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关于森林防火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各街道(功能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预案编制,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配合中、省、市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灾害指挥部有关工作,承担区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安分局、区秦保执法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2.区秦保执法局组织编制全区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管控等工作;承担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区秦保执法局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一)职能转变。
区秦保执法局应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办法,增加考核权重,提高对区级相关部门和沿山街道履行职能情况的督察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