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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全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行业发展,推进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长安旅游形象推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制定全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工作。
(六)指导全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发展智慧旅游。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组织实施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市场安全生产和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市场。
(十)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文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查处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市场的违法行为,协助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管理全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的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和体育对外交流活动,推广长安文化。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及园区(基地)建设,负责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关工作;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负责统筹规划全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和文化产业项目实施。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全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行业发展,推进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长安旅游形象推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制定全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工作。
(六)指导全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发展智慧旅游。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组织实施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市场安全生产和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市场。
(十)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文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查处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市场的违法行为,协助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管理全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和广播电视的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和体育对外交流活动,推广长安文化。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及园区(基地)建设,负责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关工作;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负责统筹规划全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和文化产业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