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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资源规划长安分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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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06 17:02 来源:区资源规划长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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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林业及测绘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负责辖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辖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工作。承担辖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上报、发布。

3、负责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承担建立健全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承担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

4、负责辖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承担辖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承担辖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工作,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承担辖区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

5、负责辖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承担辖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利用评价考核,落实节约集约利用。

6、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配合辖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辖区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的空间规划相关工作。

7、负责辖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承担辖区土地用途管制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担辖区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8、负责辖区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配合辖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编制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辖区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辖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实施。

9、负责辖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承担辖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10、负责辖区市政交通和城市管线、轨道交通规划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交通规划影响的评价审查;负责辖区综合交通等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辖区交通市政规划管理并监督实施;负责辖区内市政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11、参与辖区村镇规划的管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参与拟定辖区街办及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计划,并督促乡镇政府及街办负责具体实施;参与、指导、督促辖区村镇规划组织编制并对规划方案实施效果进行监督、评估。负责辖区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违法建设认定工作。

12、负责辖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及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的实施;承担辖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承担辖区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开展辖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辖区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13、负责辖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辖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辖区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辖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辖区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14、负责辖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基础测绘;负责辖区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等批后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地图市场的监管工作;负责辖区测量标志保护;依法查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地图市场违法行为。

15、负责对辖区落实中省市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负责辖区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后巡查和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置;配合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方面重大违法案件;做好辖区土地、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16、承担辖区“十三五”移民(脱贫)搬迁工作。

17、负责辖区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城市更新和城市雕塑、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18、做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事权下放有关工作。

19、完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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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规划长安分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5-02-06 17:02 来源:区资源规划长安分局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林业及测绘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负责辖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辖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工作。承担辖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上报、发布。

3、负责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承担建立健全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承担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

4、负责辖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承担辖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承担辖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工作,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承担辖区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

5、负责辖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承担辖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利用评价考核,落实节约集约利用。

6、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配合辖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辖区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的空间规划相关工作。

7、负责辖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承担辖区土地用途管制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担辖区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8、负责辖区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配合辖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编制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辖区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辖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实施。

9、负责辖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承担辖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10、负责辖区市政交通和城市管线、轨道交通规划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交通规划影响的评价审查;负责辖区综合交通等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辖区交通市政规划管理并监督实施;负责辖区内市政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11、参与辖区村镇规划的管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参与拟定辖区街办及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计划,并督促乡镇政府及街办负责具体实施;参与、指导、督促辖区村镇规划组织编制并对规划方案实施效果进行监督、评估。负责辖区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违法建设认定工作。

12、负责辖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及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的实施;承担辖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承担辖区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开展辖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辖区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13、负责辖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辖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辖区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辖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辖区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14、负责辖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基础测绘;负责辖区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等批后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地图市场的监管工作;负责辖区测量标志保护;依法查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地图市场违法行为。

15、负责对辖区落实中省市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负责辖区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后巡查和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置;配合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方面重大违法案件;做好辖区土地、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16、承担辖区“十三五”移民(脱贫)搬迁工作。

17、负责辖区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城市更新和城市雕塑、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18、做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事权下放有关工作。

19、完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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