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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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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规定
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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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07 17:50 来源:黄良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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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长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黄良街道办事处。

1.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黄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黄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黄良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黄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1.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本行政机关确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1.3黄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要对公开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重要信息的公开应报黄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2.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1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5)财政预、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结果,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7)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2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3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4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5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2.6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3.公开的方式

3.1行政机关依据本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在本行政机关的互联网站上公开;

(2)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3)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4)其它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

3.2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时不得设置阅读障碍。对于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4.公开程序

4.1及时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予以发布并及时维护更新。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或变更日期。

4.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网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采用以上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4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5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6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或不收取费用。

5.监督与检查

5.1黄良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5.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5.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黄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3)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4)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5)公开虚假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7)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5.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其他

6.1本辖区内政府信息公开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6.2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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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布时间:2025-02-07 17:50 来源:黄良街办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长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黄良街道办事处。

1.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黄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黄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黄良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黄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1.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本行政机关确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1.3黄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要对公开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重要信息的公开应报黄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2.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1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5)财政预、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结果,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7)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2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3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4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5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2.6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3.公开的方式

3.1行政机关依据本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在本行政机关的互联网站上公开;

(2)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3)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4)其它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

3.2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时不得设置阅读障碍。对于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4.公开程序

4.1及时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予以发布并及时维护更新。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或变更日期。

4.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网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采用以上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4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5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6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或不收取费用。

5.监督与检查

5.1黄良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5.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5.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黄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3)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4)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5)公开虚假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7)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5.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其他

6.1本辖区内政府信息公开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6.2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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