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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街道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街道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三、党政办公室是街办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和督查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开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五、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注意与上级机关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遵循“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
六、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街办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八、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调整的;
(二)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采取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信息公告栏或便于公共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其他载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依据《长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九、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现场申请等形式提出申请;可通过长安区政府门户网站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以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给予书面答复。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机关更正。本机关审核属实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申请人查询已归档资料,可向街道党政办提出申请并按照档案查询相关规定办理。
十、监督与保障
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街道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编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街道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街道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三、党政办公室是街办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和督查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开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五、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注意与上级机关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遵循“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
六、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街办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八、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调整的;
(二)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采取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信息公告栏或便于公共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其他载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依据《长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九、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现场申请等形式提出申请;可通过长安区政府门户网站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以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给予书面答复。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机关更正。本机关审核属实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申请人查询已归档资料,可向街道党政办提出申请并按照档案查询相关规定办理。
十、监督与保障
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街道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编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